FOB價指定船公司或者貨代,
在船公司艙位緊張的情況下,不一定保證能訂到艙。對FOB價貨、船公司通過電腦查出運價低、又不是大客戶的,往往不安排箱位。貨已備好,運不出信用證過期,國外客人會借此刁難。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個弊端就是,往往賣方備貨到付運時間比較急促,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個航班,若我貨備不齊,就得等下周才能出運,而延誤裝期需買方修改裝期,遇上市場起了變化,對方不修證,而我貨又備好,則損失是肯定的了。
指定貨代這對賣方來講風險就更不用說了。指定的這些貨代,大多數為境外貨代,僅在我國設有辦事處,對其資質情況難以考證,因此客戶和貨代勾結,無單放貨的事例屢屢發生。這是因為貨代出的提單只能去銀行議付之用,并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。當發生無單放貨事實后,如果沒有做信用證付款,發貨人極大可能拿不到貨款也無法奈何它。
FOB價膨脹,對國輪、保險業的發展都不利,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,我國的三大船公司(中遠、中海、外運)都有長足的發展,如果外貿為規避運費上漲風險而去做FOB價,就會使國輪的發展失去貨源基礎。國輪壯大不起來,最后受害者是國家和國內的發貨人,因為外輪占據了航運市場的主要份額,我國失去了對外運輸的主動權,將使進出口易受制于人,F在從北美、歐洲向我國出口的運費是低的,增強了他們出口產品的競爭力;反之我國出口運價水平高高,削弱了我產品出口的競爭力。
綜上所述,我們在對外洽談中,一定要盡力爭取做CIF、CFR價,在一般情況下,CIF、CFR價有如下好處:
1、可以掌握對外出運的主動權,當某船公司的船期趕不上,可以選擇其他船公司出運。
2、CIF價貨量大的外貿企業,可以集中運量與船公司商談優惠運價,真正做“上帝”。若都去做FOB價,即使是出口幾億美元的公司,從運輸角度上講是小公司、小貨主,不為船公司和貨代所青睞。
3、減少了FOB價指定貨代這一中間環節,不但人民幣費用可節省,而且對裝箱、通關等作業流程動態可以了解和控制,避免不必要的出運事故發生。
4、對我國航運業、保險業的發展,對對外貿易的發展有利。